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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管理法》今起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13-07-01     编辑:北海旅行社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这部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权利息息相关、与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管理密切相连的法律正式实施。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时废止,我国的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将掀开新的一页。

    《出境入境管理法》坚决贯彻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需求和期待,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成功的重要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进一步便利人员“走出去、请进来”,服务国家引智引资战略,争创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将起到重要作用。

     《出境入境管理法》针对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恐怖主义威胁增加,非传统领域安全威胁加大,新型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出入境管理制度,强化了出入境管理执法主体建设,提出了深化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留存生物识别信息等新措施,将更为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秩序。同时,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出入境管理服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执法理念从强调管理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此外,为贯彻执行《出境入境管理法》,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新需求和新期待,公安部近日推出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等多项出入境便民利民新举措。受公安部委托,广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于7月1日同步启动以下便民利民措施:

      一、南宁市户籍人员的非南宁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及非南宁市户籍在南宁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南宁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二、全国各地60周岁(含)且在暂(居)住地居住六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其暂(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三、全国各地且在暂(居)住地居住六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其暂(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就近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

      四、广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为在广西的台胞换发、补发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在桂居住或临时来桂的台胞,因台胞证有效期不足半年、签注页即将用完或台胞证遗失、被盗、损毁等情况需换发或补发台胞证的,可向暂(居)住地所在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设专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补发五年有效台胞证及相应签注。

     更多有关《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出入境便民利民措施的信息,可登陆广西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电子政务平台(http://gxcrj.com)了解详情。

2013.07.01 北海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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