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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旅游:协会俱乐部等无资质不得组织旅游

发布日期:2016-09-23     编辑:北海旅行社

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全市(含一县三区)旅游企业针对自治区新修订的《广西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进行学习。据了解,《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自治区内网络旅游、高风险旅游项目、俱乐部组织旅游等进行规范,以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


据了解,为完善《旅游法》的配套法规,促进《旅游法》的贯彻实施,同时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近年来针对旅游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促进全区旅游产业跨越发展,自治区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条例》。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终端被广泛应用于旅游经营活动,一些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却利用网站发布非法旅游信息,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新《条例》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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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漂流、攀岩、潜水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日益增多,而监管职责没有明确,有关部门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造成监管缺位,容易产生安全隐患。而新《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攀岩、潜水等体育旅游的,由体育部门监管;利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进行旅游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利用实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直升机、滑翔机、载客自由气球、载客飞艇等进行航空旅游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在通航水域利用游船、游艇、排筏等进行水上旅游的,其交通安全由海事部门监管等。


广西大学商学院教授、新《条例》宣讲团成员刘民坤还表示,近年来,一些组织和个人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为名,打着AA制、非营利的招牌,组织招徕市民外出旅游,提供旅游服务,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在经营旅行社业务,已经违反了《旅游法》相关规定。因此,修订后的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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